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占用公共道路和公共场所从事车辆修理、清洗、装饰和再生资源回收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