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容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