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特种垃圾管理规定的,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