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一条已修改餐厨垃圾处理应当逐步建立产生登记、定点回收、集中处理制度。从餐厨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产品。有条件的城市应当推行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