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环境综合治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再生资源集散市场和回收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推进垃圾回收利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