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三条已修改责任区责任人应当履行责任书规定的义务,确保责任区环境卫生达到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标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