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四条已修改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市场机制,鼓励组建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参与城乡道路清扫、垃圾清运、公共厕所保洁、园林绿地维护、餐厨垃圾处理等作业。城乡环境卫生作业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许可证,按照城乡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和约定要求进行作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