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城乡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等公共区域的清扫、保洁,确保城乡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