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章 环境卫生第三十条已修改城乡环境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突发事件、重大自然灾害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