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三章 容貌秩序第二十九条已修改乡村风貌建设应当从实际出发,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突出风土文化和地域特色,加强乡村道路和集贸市场建设,绿化美化农村庭院。提倡农户配建卫生厨房、厕所、农具堆放间、农产品晾晒场地和仓房,营造优美整洁、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