峨边彝族自治县实施《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变通规定第五条已废止依照本变通规定再生育子女,少数民族女方年龄在28周岁以下的,应有3年的间隔时间;汉族女方年龄在30周岁以下的,应有4年的间隔时间。地方法规 · 峨边彝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04年8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