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进行可能严重影响饮用水水源水质的矿产勘查、开采等活动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