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九项规定,在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炸药、毒药、电具等捕杀各种水生动物的,由渔业主管部门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