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需要,规划建设本行政区域的城市饮用水备用水源,按照本条例相关规定实施保护和管理,并建设完备的取水、输水系统,保障正常启用。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