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标准第十三条已修改地表水城市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的水质,应当不低于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