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水质标准第十五条已修改发生严重干旱、重大水污染事故、饮用水安全受到威胁、生态应急调水等特殊情况时,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应急调度预案,实行应急调度,优先保障居民生活用水,合理安排生产和生态用水,相关流域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及灌溉、供水、水电等各类水工程的使用者、所有者必须执行。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