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巴中市城市中心城区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县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调整,由相关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后共同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环境保护、水行政、卫生计生、住房城乡建设、林业、农业、规划等部门提出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巴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