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四)、(八)、(九)项和第十一、十二、十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民航西南管理局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逾期未改者,对单位、团体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