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六)、(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