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