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受到非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或不明干扰源的有害干扰时,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无线电管理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排除干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