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其它仪器、装置,不得妨碍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正常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