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第二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批准,不得使用民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