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第十八条有效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民航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共同商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