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在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确需建设的,其选址定点应当由民航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无线电管理机构、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共同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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