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第十七条有效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将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纳入城市规划,并按照规划严格管理,保证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