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民用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民用航空电磁环境保护第十六条有效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所在地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地域和空间范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