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民事、行政等法律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或者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

(六)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七)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八)因工伤事故、生产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

(九)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

(十)因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导致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一)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和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受到侵害主张权利的;

(十二)主张享受义务教育权利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公民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事项。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