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依法建立法律援助基金,接受社会捐助。法律援助基金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鼓励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高等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参与法律援助。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鼓励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传播媒介开展法律援助社会公益宣传。

法律援助范围和方式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