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法律援助规范化建设,完善法律援助监管制度,并与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律师协会建立法律援助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申请和受理审查、案件指派等法律援助工作制度,提高服务质量。

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依法开展法律援助活动,遵守执业规范,服从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