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有效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行政部门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法律援助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