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援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拖延或者擅自终止、转交他人办理法律援助事项的;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泄露在办理法律援助事项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的隐私的;

(四)与他人恶意串通侵害受援人合法权益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