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受援人以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法律援助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法律服务收费标准追偿法律服务费用,并记入个人诚信管理系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