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援助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