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在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的,相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事项需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材料的,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应当提供便利,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