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三十一条有效受援人享有下列权利:(一)了解法律援助进展情况;(二)有证据证明法律援助人员未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机构另行指派法律援助人员;(三)认为法律援助人员在法律援助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投诉;(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