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省、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服务和法律援助人员办案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加强对行业、系统法律援助工作的业务指导。法律援助机构规范化服务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制定。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