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实行便民窗口化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法律援助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乡镇、街道、村庄、社区等区域或者行业、系统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在偏远地区和低收入群体集中的地区设立法律援助流动工作站,在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单位派驻法律援助值班律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