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法律援助事项情况和办案质量,应当作为对其业绩评估、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不得给予与法律服务相关的表彰、奖励。

权利和义务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