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不予受理申请:(一)申请事项超出规定范围的;(二)申请人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三)法律援助事项已办结或者处理完毕,申请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法律援助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