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法律援助机构接到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提供法律援助,并通知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其有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异议。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