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提交符合经济困难条件的证明:
(一)持有民政部门核准的给予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或者享受优抚待遇证件的;
(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追索劳动报酬或者劳务费、工伤赔偿及在履行劳务合同中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
(三)未成年人受到其监护人侵害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或者主张义务教育权利的;
(四)老年人请求给付赡养费的;
(五)家庭暴力受害人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