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非出租汽车上设置出租汽车顶灯、待租、计程计价设备等营运设施、标志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营运设施、标志,并处三千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