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聘用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人员营运的,处五千元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转让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经营权的,处二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