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

(一)不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

(二)在基价里程内因车辆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

(三)驾驶员未按照规定给付车费票据的;

(四)未经乘客同意并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

(五)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的。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