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可以拒付车费:(一)不使用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计程计价设备的;(二)在基价里程内因车辆故障,无法完成约定服务的;(三)驾驶员未按照规定给付车费票据的;(四)未经乘客同意并确认,招揽他人合乘的;(五)在载客途中无正当理由终止服务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