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交通、公安、工商等部门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客运出租汽车违法经营行为,定期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对发现达到报废标准的营运车辆,应当及时移交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