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汽车租赁服务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汽车租赁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车辆用途、租赁期限、租赁费用及付费方式、车辆交接、担保方式、车辆维护和维修责任、车辆保险、风险承担、违法责任承担、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