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五章 汽车租赁服务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在出租车辆时,应当核对并如实登记承租人的下列资料信息:(一)个人承租的,个人身份证明和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租的,营业执照、拟驾车人员的机动车驾驶证、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班车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