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汽车租赁服务,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将租赁汽车交给承租人使用和保管,并收取相应费用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联盟、加盟等方式实行连锁经营,建立完善服务管理体系,实现就近取车、异地还车。

自有车辆达到一百辆以上的汽车租赁服务经营者,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报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