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