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任何车辆和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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